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
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對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和裝運前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根據《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活動以及裝運前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海關總署負責對裝運前檢驗機構及相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當遵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海關總署的有關規定,以第三方身份獨立、公正地開展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工作,對出具的裝運前檢驗證書及隨附的檢驗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五條 裝運前檢驗機構不得從事和參與進口舊機電產品的生產和經營活動。
第二章 裝運前檢驗
第六條 需實施裝運前檢驗的進口舊機電產品,其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申請由貨物境內目的地直屬海關,或者委托裝運前檢驗機構實施裝運前檢驗。
海關不予指定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機構。進口舊機電產品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行選擇裝運前檢驗機構實施裝運前檢驗。
海關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實施或者派出檢驗人員參加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
第七條 進口舊機電產品的裝運前檢驗應當于啟運前,在其境外裝貨地或者發貨地,按照我國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實施。裝運前檢驗內容包括:
(一)核查產品品名、數量、規格(型號)、新舊、殘損等情況是否與合同、發票等貿易文件所列相符。
(二)是否包括、夾帶禁止進口貨物。
(三)對安全、衛生、健康、環境保護、防止欺詐、能源消耗等項目做出評定:
1.屬特種設備的,檢查是否獲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或型式試驗報告;
2.屬食品接觸機械的,評估產品安全衛生狀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3.屬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評估其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相關強制性要求;
4.評估產品是否符合我國能源效率有關限定標準;
5.核查產品是否符合我國安全準入的其他要求。
第八條 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當在完成裝運前檢驗工作后,簽發裝運前檢驗證書,并隨附裝運前檢驗報告。
聚海進口報關公司小編提示:裝運前檢驗證書及隨附的檢驗報告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檢驗依據準確、檢驗情況明晰、檢驗結果真實。
(二)有統一、可追溯的編號。
(三)檢驗報告應當包含檢驗依據、檢驗對象、現場檢驗情況、裝運前檢驗機構及授權簽字人簽名等要素。
(四)檢驗證書及隨附的檢驗報告文字應當為中文,若為中外文對照的,以中文為準。
(五)檢驗證書應當有明確的有效期限,有效期限由簽發機構根據進口舊機電產品情況確定,一般為半年或一年。
工程機械的檢驗報告除滿足上述要求外,還應當逐臺列明名稱、HS編碼、規格型號、產地、發動機號/車架號、制造日期(年)、運行時間(小時)、檢測報告、維修記錄、使用說明書核查情況等內容。
第九條 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當分別設置檢驗、結果審核、證書簽發等關鍵崗位,且保持相互獨立,同時確定任職的專業背景條件,持續開展業務培訓和教育,確保檢驗員、審核員、授權簽字人熟練掌握與舊機電產品有關的我國法律法規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以及相關的管理規定。
第十條 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當依據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制定適合本機構情況的裝運前檢驗工作程序或者作業指導書,規范現場裝運前檢驗活動。
第十一條 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當以適當方式,真實、完整、可追溯地記錄其實施的裝運前檢驗活動過程,并妥善貯存、保管檢驗原始記錄,原始記錄至少保存3年。
第三章 備案管理
第十二條 海關總署對從事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的第三方檢驗機構實施備案管理。向海關總署辦理備案手續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所在國家(地區)合法注冊的第三方檢驗機構。
(二)具備固定的辦公地點或經營場所。
(三)通過ISO/IEC 17020體系認證,認證范圍涵蓋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作業。
(四)設立與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活動相適應的作業崗位和審核崗位。
第十三條 符合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向海關總署辦理備案手續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機構備案表(見附1)。
(二)所在國家(地區)合法注冊的第三方檢驗機構資質證明。
(三)ISO/IEC 17020體系認證證明材料,認證范圍應涵蓋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作業。
(四)裝運前檢驗證書授權簽字人信息及印簽樣本。
上述材料應當使用中文,若為中外文對照的,以中文為準。
第十四條 裝運前檢驗機構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
第十五條 海關總署應當對外公開已備案的裝運前檢驗機構信息,公開內容包括:
(一)備案編號。
(二)裝運前檢驗機構名稱(中外文)。
(三)注冊國別/地區。
(四)公司地址、聯系方式。
第十六條 裝運前檢驗機構的機構名稱、商業登記地址、法定代表人、出資方、所有權或檢驗證書授權簽字人等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向海關總署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重新備案按照本細則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裝運前檢驗機構的聯系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后的5個工作日內告知海關總署,海關總署及時更新備案信息。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海關總署依照職責,以監督檢查、追蹤貨物安全狀況等形式,對裝運前檢驗機構及其裝運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當于每年1月20日前向海關總署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見附2)。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機構現狀及經營管理情況、裝運前檢驗業務的實施情況、檢驗發現的不合格情況及其分析、大類產品安全情況分析、收到的投訴舉報和被調查情況,以及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第二十條 海關在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工作中,應當對裝運前檢驗結果與實際貨物的一致性進行檢查,并對裝運前檢驗機構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發現裝運前檢驗機構存在違反本細則第二章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報送海關總署。
第二十一條 出現以下情況時,海關總署可視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海關發現裝運前檢驗工作質量存在重大問題的。
(二)海關需要對投訴或其他情況進行核實調查的。
(三)裝運前檢驗機構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
(四)裝運前檢驗機構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或在年度報告中隱瞞有關情況的。
(五)其他有必要實施監督檢查的。
監督檢查可以采用文件檢查、現場檢查等方式實施。
第二十二條 海關總署決定采取文件檢查方式實施監督檢查的,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當在收到通知后的10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將有關說明材料和證明文件提交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組織專家組對裝運前檢驗機構提供的有關說明材料和證明文件實施審查,并形成監督檢查報告。
第二十三條 實施現場檢查的,海關總署應當組成檢查組,并將檢查組人員、檢查時間等事項提前告知被檢查方。被檢查方應當主動配合做好現場檢查的各項準備工作。
第二十四條 檢查組可以采取實地見證、樣品采集、查閱或者復制相關資料等方式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的檢查材料。檢查組應當為被檢查方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五條 現場檢查重點包括:
(一)按照《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機構現場檢查記錄表》(見附3)對裝運前檢驗機構備案信息的真實性、檢驗活動的獨立性和公正性、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以及相關技術能力等進行評估。
(二)對裝運前檢驗工作質量存在的重大問題、投訴或其他情況進行核實確認。
第二十六條 對于現場檢查發現的不符合項,被檢查方應當在1個月內糾正。檢查組應當對糾正措施的有效性進行驗證。如需再次實施現場檢查的,按本細則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實施。
糾正措施驗證完畢后,檢查組匯總最終檢查結果和處理意見,形成監督檢查報告提交海關總署。
第二十七條 海關總署對監督檢查報告進行審查,必要時可要求裝運前檢驗機構補充提交證明材料。
監督檢查報告和證明材料是海關總署對裝運前檢驗機構實施管理措施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海關總署在監督管理中發現以下情形的,可以要求裝運前檢驗機構限期進行整改:
(一)檢驗證書(含報告)違反本細則第八條規定,但情節輕微,未引起嚴重后果的。
(二)裝運前檢驗機構的機構名稱、商業登記地址、法定代表人、出資方、所有權或檢驗證書授權簽字人等重要信息發生變化,未按規定向海關總署重新辦理備案手續的。
(三)裝運前檢驗機構的聯系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發生變化,未按規定告知海關總署更新備案信息的。
裝運前檢驗機構限期整改期間,海關總署不予認可其檢驗結果。
第二十九條 海關總署在監督管理中發現以下情形的,可在一定時期內不予認可該裝運前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并對外公開相關信息:
(一)檢驗證書(含報告)中檢驗依據錯誤、檢驗內容缺失或檢驗結果無法得到有效追溯的。不予認可的期限不超過1年。
(二)檢驗結果不真實,導致不合格進口舊機電產品被海關責令退運或銷毀的。不予認可的期限不超過2年。
(三)對海關監督管理工作不予配合,或采取偽報瞞報、隱藏記錄等手段阻礙監督檢查,導致海關無法確認其出具的檢驗證書(含報告)的真實有效性的;未經檢驗,直接出具檢驗證書(含報告)的;裝運前檢驗未在貨物啟運前完成的;偽造、變造、買賣檢驗證書(含報告),或者在裝運前檢驗活動中弄虛作假的。不予認可的期限不超過3年。
(四)對于恢復認可后1個自然年度內再次發現(二)(三)項情況的,海關總署在3年內不予認可其裝運前檢驗結果。
第三十條 海關對在一定時期內不予認可檢驗結果的裝運前檢驗機構,可以撤銷備案并對外公開相關信息。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所稱裝運前檢驗,是指在進口舊機電產品運往中國境內之前,依照我國法律法規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由海關或者裝運前檢驗機構對其進行檢驗,并出具相關檢驗證書的行為。
進口舊機電產品的裝運前檢驗結果與海關檢驗結果不一致的,以海關檢驗結果為準。
第三十二條 進口舊機電產品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和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當通過海關總署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信息化系統開展裝運前檢驗和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1.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機構備案表
2.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機構年度報告
3.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機構現場檢查記錄表
附1
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機構備案表
□初次備案(1) | □重新備案(2) |
備案申請編號 (3)
裝運前檢驗機構名稱 (4)
注冊國別/地區 (5)
聯系人 (6)
聯系電話 (7)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制
二○二一年版
裝運前檢驗機構名稱 | (8) | ||||||||||||||||||
商業登記地址 | (9) | ||||||||||||||||||
辦公地址 | (10) | ||||||||||||||||||
電子郵件 | (11) | 郵編 | (12) | ||||||||||||||||
電話 | (13) | 傳真 | (14) | ||||||||||||||||
法定代表人 | (15) | 身份證號(ID) | (16) | ||||||||||||||||
原備案書編號 | (17) | ||||||||||||||||||
擬開展裝運前檢驗活動的主要國家和地區 | (18) | ||||||||||||||||||
裝運前檢驗機構基本情況 | |||||||||||||||||||
出資方、出資金額(萬元)、比例(%)及前后變動情況 | (19) | ||||||||||||||||||
機構人員總數 | (20) | ||||||||||||||||||
主要部門情況 | |||||||||||||||||||
名稱 | 規模 | 從業人數 | 負責人 | 電話 | |||||||||||||||
(21) | (22) | (23) | (24) | (25) | |||||||||||||||
主要檢測設備情況 | |||||||||||||||||||
設備名稱 | 規格型號 | 主要用途 | 數量 | 制造年份 | 運行現狀 |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
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情況 | |||||||||||||||||||
認證種類 | 認證機構 | 證書編號 | 有效截止日期 | ||||||||||||||||
(32) | (33) | (34) | (35) | ||||||||||||||||
裝運前檢驗實施情況 | |||||||||||||||||||
從事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的年份 | (36) | 首次從事向中國出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日期 | (37) | ||||||||||||||||
目前開展裝運前檢驗 活動的國家和地區 | (38) | ||||||||||||||||||
近三年實施裝運前檢驗的情況 | |||||||||||||||||||
年份 | 檢驗量(批次) | 檢驗量(金額) | 不合格率(批次) | ||||||||||||||||
(39) | (40) | (41) | (42) | ||||||||||||||||
備案申請人聲明 | 本機構自愿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申請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機構備案,對向中國大陸地區出口的舊機電產品實施裝運前檢驗,保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海關總署規定,承擔相關法律法規責任,履行相關義務。 本機構提供的所有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機構備案申請資料真實準確,愿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對本機構的監督管理。
法定代表人簽名:(43) (企業印鑒) 年 月 日(44)
|
填寫須知
一、申請書填寫要求
(一)本申請書需使用中文或英文和中文同時填寫。
(二)本申請書需打印填寫。申請表格中限于該欄目篇幅大小而需要另頁列明的應注明“詳見附頁”。
(三)本申請書各欄目除有專門說明不需填寫外,其他欄目必須如實填寫。
二、各欄目填寫要求:
(1)首次向海關總署提出備案申請的填寫此項。
(2)備案申請未被同意、再次提交備案申請,或機構名稱、商業登記地址、法定代表人、出資方或所有權發生變化的,填寫此項。
申請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在上述(1)、(2)申請形式對應的“□”中以打“√”的形式選擇一種。
(3)系統自動生成或由審核機構填寫。
(4)填寫申請備案機構的全稱,同時使用申請備案機構所在國的官方語言和英文(若所在國的官方語言為英文只填寫英文名稱,如有中文名稱需同時填寫)。
(5)填寫申請備案機構所在國家或地區名稱。
(6)填寫申請備案機構的聯系人姓名;通過代理人申請的,應同時填寫代理人的姓名(需要附中外文或中文委托書,委托書原件需要申請備案機構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
(7)填寫申請備案機構的固定電話或移動電話,應分別寫明國家和地區的區號。
(8)同第(4)項。
(9)必須詳細填寫申請備案機構的商業登記地址,應使用機構所在國的官方語言和英文填寫。
(10)必須詳細填寫申請備案機構的實際辦公地址(有多個辦公場所的,應逐一填寫),應使用申請備案機構所在國的官方語言和英文填寫,確保準確郵遞。
(11)填寫申請備案機構電子郵箱,確保能收到中文郵件。
(12)填寫申請備案機構實際辦公所在地的郵編。
(13)填寫申請備案機構電話號碼,應分別寫明國家和地區的區號。
(14)填寫申請備案機構傳真號碼,應分別寫明國家和地區的區號。
(15)填寫申請備案機構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16)填寫法定代表人所在國籍身份證號碼(ID)或社會保險號等。
(17)如申請備案機構已獲得備案的,應填寫原備案書號,否則無需填寫。
(18)填寫擬開展裝運前檢驗活動的國家和地區。
(19)逐一填寫設立檢驗機構的投資方(組織或自然人),及其出資金額、比例,以及歷年變動的前后情況。
(20)填寫檢驗機構總的從業人員數量。
(21)填寫機構中與裝運前檢驗活動有密切關系的各主要部門的名稱。
(22)填寫辦公室面積大小及計量單位。
(23)填寫各部門的在職員工數。
(24)填寫部門負責人的姓名。
(25)填寫部門的聯系電話或者部門負責人的聯系電話。
(26)填寫檢驗機構配備的檢驗檢測設備的相應情況,檢測設備包括機電產品性能/功能測試、節能/排放等環保項目檢測等儀器設備,以上設備均不包括打印機、復印機等辦公設備。
(27)填寫相關設備的規格型號。
(28)填寫相關設備在裝運前檢驗過程中的作用(如“電性能測試”“機械安全測試”等)。
(29)填寫相關設備的臺/套數量。
(30)填寫相關設備的原始制造年份,在使用過程中另行翻新或技術改進的,則填寫翻新或技術改進的年份。
(31)填寫相關設備是否處于良好運行狀態。
(32)企業認證情況包括:企業獲得ISO/IEC 17020體系認證;參與行業協會、獲得政府經營許可等情況。上述認證證書、會員證明、許可證的彩色復印件應隨附。
(33)獲得相關認證證書的應填寫認證機構的名稱;列明該行業協會的名稱;獲得政府經營許可的,列明頒發經營許可的政府部門名稱。
(34)填寫相關認證證書、行業協會證明文件、經營許可文件的號碼。
(35)填寫相關認證證書、行業協會證明文件、經營許可文件上標明的有效截止日期,使用“年-月-日”格式填寫。
(36)填寫申請備案機構從事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業務的具體年份,如從未開展過相關業務的,填寫“0”。
(37)填寫申請備案機構首次對向中國大陸出口舊機電產品實施裝運前檢驗的具體年份和月份,使用“年-月-日”格式填寫,如從未開展過的,可不填,為空。
(38)填寫目前開展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業務的具體國家或地區。
(39)填寫包括備案申請年在內的近三年對出口至中國大陸的舊機電產品實施裝運前檢驗的有關情況,未滿三年則按照實際裝運前檢驗年份逐年填寫,從未出口的注明“未出口”。例如:2018年6月份提交本申請表的,填寫2018年1~6月份,2017年全年、2016年全年的有關情況。
(40)填寫實施裝運前檢驗的業務量,以批次計。
(41)填寫實施裝運前檢驗的業務量,以金額計。
(42)填寫在裝運前檢驗中發現的不合格批次占總體業務批次的比例。
(43)申請備案機構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手簽名和企業印鑒,復印無效。
(44)填寫申請書的填寫日期。
附2
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機構年度報告
( 年度)
裝運前檢驗機構名稱
注冊地址
郵政編碼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印制
機構名稱 | 中文 | |||||||||
外文 | ||||||||||
注冊地址 | ||||||||||
辦公地址 | ||||||||||
企業性質 | 法人代表及身份證明(ID) | |||||||||
聯系人 | ||||||||||
聯系電話 | 傳 真 | |||||||||
E-mail地址 | ||||||||||
機構網址 | ||||||||||
投資者名稱(中、外文) | 注冊地 | 出資額 | ||||||||
公司組織機構和 部門變動情況 | ||||||||||
人員情況 | 在冊員工人數 | 進口舊機電檢驗員數量 | ||||||||
上年末 | 上年末 | |||||||||
本年度 | 本年度 | |||||||||
接受或開展的培訓情況 | ||||||||||
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業務活動情況 | (內容包括:1.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業務開展的基本情況(批次、數量、貨值、不合格情況等);2.裝運前檢驗業務開展所覆蓋區域、在各區域具體開展的業務量、檢驗不合格情況及比重情況,檢驗出證情況等;3.客戶委托裝運前檢驗需求的變化情況及原因分析;4.經實施裝運檢驗的舊機電產品在中國被海關檢出不合格的情況,以及是否按規定向海關總署報送相關材料;5.投訴和檢驗失誤處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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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違規情況 裝運前檢驗活動 | (內容包括:受到海關總署風險預警、實施現場核查或書面調查等監督管理、調整管理類別等各類處理的有關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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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的情況 其他需要 | ||||||||||
機構聲明 | 以上年度報告內容屬實。
企業負責人(簽名):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附3
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機構現場檢查記錄表
被檢查方名稱: 檢查日期:
檢查內容 | 檢查方法 | 檢查情況 | 結論 | |||
1 | 備案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和符合性 | 1.經公證的所在國家(地區)合法注冊的第三方檢驗機構資質證明。 | 核查機構的商業登記文件或稅務登記(原件)。 | □符合 □嚴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
2.所在國家(地區)固定的辦公和經營場所信息。 | 核實辦公場所、檢驗場所門牌號碼、郵政編碼、傳真、電話,以及產權證明、租賃合同等。 | □符合 □嚴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
3.通過ISO/IEC 17020認證的證明材料。 | 核查證書原件,確認名稱、范圍及有效期。 | □符合 □嚴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
4.公司章程。 | 查閱公司章程,了解公司的建立和組織的運作,是否對檢驗機構保持獨立性和公正性產生影響。 | □符合 □嚴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
5.對多場所檢驗機構,管理體系是否覆蓋所有場所。 | 檢查質量手冊,體系文件是否已經涵蓋所有場所。 | □符合 □嚴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
2 | 組織和管理 | 6.組織結構和管理能夠保障檢驗活動的公正性。 7.組織結構和管理能夠確保其保持開展裝運前檢驗所需的能力。 8.有一名以上技術負責人,對裝運前檢驗工作質量全面負責。當技術負責人缺席時,有指定他人代理其職責,負責檢驗活動持續正常進行。 9.對涉及裝運前檢驗的每個工作崗位制定崗位說明。 | 1.了解檢驗機構的投資方或所有權,機構治理方式,管理層組成等。 2.了解檢驗機構的組織結構及人員構成,財務、營銷、共享資源、薪酬、傭金或介紹新客戶等誘因。 3.查閱質量手冊或相關文件,是否任命了技術負責人,同時指定代理人。 4.查閱崗位說明書。 | □符合 □嚴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
3 | 檢驗設施與設備 | 10.檢驗機構應有充足的適宜實施裝運前檢驗的設施及設備。 11.制定并執行校準計劃。 12.設施設備狀態。 | 1.查閱質量手冊與設備管理程序。 2.查閱檢驗設備臺賬、維護保養記錄、校準檢定證書等,并與實物對照。 3.現場演示操作,驗證設備狀態。 | □符合 □嚴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
4 | 檢驗方法和程序 | 13.依照中國關于舊機電產品管理的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和海關總署關于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有關規定,制定適宜本機構情況的檢驗方法和程序、作業指導書等,保持有效并確保檢驗人員能夠方便地獲得。 | 1.查閱質量手冊與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的規定,是否與中國法律法規保持一致。 2.查閱與客戶簽訂的執行檢驗的合同條件。 3.與檢驗員交談,詢問工作程序,了解其對業務實際狀況的適宜情況的意見看法。 4.查閱文件管理程序與文件發放記錄。 | □符合 □嚴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
5 | 檢驗原始記錄 | 14.建立了記錄控制程序,規定了識別、儲存、保護、檢索、處置和保存期限。 15.記錄應當能夠完整、真實、可追溯地反映原始過程,以表明有效執行了檢驗程序且對檢驗活動進行評價。 16.必要時,應當對檢驗的全過程實施拍攝或拍照,妥善保存和管理。 17.不得隨意編造、更改或銷毀記錄。 | 1.查閱記錄管理程序,了解其規定。 2.從業務清單中隨機圈定數份證書,調取其存檔的檢驗原始記錄及其他報關、航運申報資料(含電子數據),進行審核驗證。 3.必要時,與各地海關的檢驗記錄及數據相比對。 4.查看記錄清單,是否易于檢索,是否缺失,是否存在不按規定貯存保管記錄的情況。 | □符合 □嚴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
6 | 檢驗證書 | 18.檢驗依據準確、檢驗情況明晰、檢驗結果真實。 19.有統一、可追溯的編號。 20.檢驗證書應當為中文或者中外文對照,以中文為準。 21.檢驗證書應當有明確的有效期限,一般為半年或一年。 | 1.查看檢驗機構設計的專用裝運前檢驗證書格式。 2.查閱證書管理規定。 3.調取數份已經簽發的證書,審核格式內容是否符合要求。 | □符合 □嚴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
7 | 公正性和獨立性 | 22.檢驗機構應有最高管理者對獨立性和公正性的承諾。 23.檢驗機構應獨立于進口舊機電產品業務所涉及的各方。 24.裝運前檢驗機構及其關聯機構不得從事和參與進口舊機電產品的生產和經營活動。 | 1.查看最高管理者是否作出對獨立性和公正性的承諾書或聲明。 2.進一步了解投資方及其經營范圍、管理層人員組成,確認與檢驗對象沒有共同的所有權,或是其法律實體的一部分;或是受共同的管理層任命。 3.檢驗機構是否持續識別影響其公正性和獨立性的風險,并作出規定或安排。當存在風險時,應能證明其采取了措施以消除或降低風險至最低。 4.查閱檢驗機構對外簽署的合同清單、往來賬冊及業務活動記錄,審核是否存在影響公正性和獨立性的行為。 | □符合 □嚴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
8 | 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 | 25.建立符合第三方檢驗機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包括質量管理體系文件、文件控制、記錄控制、管理評審、內部審核、糾正措施、預防措施、投訴與申訴等。 | 1.查閱質量手冊、程序文件及記錄檔案等,審核驗證體系運行的有效性。 2.將事先收集到的有關檢驗機構的檢驗工作質量、風險預警、投訴等信息,與機構內部相關記錄相比對,驗證其有效性。 | □符合 □嚴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
9 | 機構檢驗能力 | 26.文件化的人員能力要求(包括教育、培訓、知識、技能、經驗等)。檢驗人員、授權簽字人應當具備從事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的能力。 | 查閱質量手冊、程序文件和檢驗人員崗位說明,是否規定了檢驗人員、授權簽字人應當具備的教育、培訓、知識、技能、經驗要求,是否能夠勝任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工作要求。 | □符合 □嚴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
27.檢驗人員數量是否與機構業務范圍、業務量相匹配。 | 1.取得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人員清單,至少應有3名檢驗人員。 2.所有在冊檢驗人員應經過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崗前培訓,并經考核合格,且與檢驗機構簽訂了正式聘用合同。 3.與檢驗原始記錄相比對,核查是否存在未經考核合格而實施檢驗的情況。 4.根據事先收集到的檢驗機構階段業務量及工作區域,倒推測算每個檢驗人員的工作量,驗證其在依照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規程要求完成所有工作程序條件下,是否明顯不合理。 | □符合 □嚴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
28.是否存在將裝運前檢驗活動委托其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的行為。 | 1.查閱管理程序,核查條文規定是否符合要求。 2.調取檢驗原始記錄,核實是否存在委托、分包或外包情況。 | □符合 □嚴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
29.檢驗員、授權簽字人,對自身工作職能、責任和權限的了解情況,以及對中國進口舊機電產品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及其他相關規定的熟悉程度。 | 1.與所有檢驗員、授權簽字人交談,了解其是否清楚自身工作職能、責任和權限。 2.以書面或口頭詢問方式,測試所有檢驗員、授權簽字人是否熟悉掌握進口舊機電產品管理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及其他相關規定。 | □符合 □嚴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
30.對檢驗人員、授權簽字人持續開展教育、培訓、技術知識、技能經驗和授權、監督的記錄。 | 1.查閱教育培訓計劃和記錄。 2.培訓內容是否滿足中國關于進口舊機電產品監管的法律法規、標準、檢驗規程及其他相關規定。 3.每次培訓是否安排考核,并評價培訓成效。 | □符合 □嚴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
31.現場見證裝運前檢驗實施情況。 | 1.隨機抽取數批已受理申報裝運前檢驗的舊機電產品,實施現場見證,包括過程與結果。 2.現場見證對象應涵蓋所有檢驗人員,以核查其檢驗活動與標準、規程的符合情況。 | □符合 □嚴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
現場檢查 綜合評定意見 |
檢查組成員(簽字) | |||||
海關總署 審核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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