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時,直接或者通過代理人或者在淚口過境作留,人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申報應當在手續,經海事管理機構批準后,方可進、出港口。 國際航行船舶,
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小理定期申報手統。定期申報期限不超過一個月。
船舶載運尚未在《危險貨物品名表》(國家標準GB12268)或者國際海求組織制定的《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內列明但具有危險物質性質的貨物,應當按照載運危險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進、出港口申報。
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將上述信息通報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辦理申報手續可以采用電子數據處理(EDP) 或者電子數據交換(EDI)的方式。
第二十四條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辦理進、出港口申報手續, 申報內容應全少包括船名、預計進出進口的時間以及所載危險貨物的正確名稱。編號類孫效量、特性、包裝、裝載位置等,并提供船舶持有安全適航、適裝通運,防行染證書或者文書的情況。 自簽名確認的《集對于裝有危險貨物的集裝箱,船舶需前提供集裝箱裝箱檢查員,裝箱裝箱證明書》。
申報單及有關單證: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應按規定向海事部門呈交危險貨物申報單,并提交有關單證。
一、申報單有兩大類:
1、危險貨物安全適運申報單
2、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
二、有關單證
托運人在辦理危險貨物申報時,應按實際情況提交如下單證:包裝檢驗合格證明書
凡托運包裝危險貨物都要提交由商檢部門出具的包裝檢驗合格證明書的正本,該證明書有兩種即“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性能鑒定’和“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使用鑒定”。
如托運中型散裝容器裝運的危險貨物,應提交其質量符合(國際危規》安全與防污染要求的檢驗合格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