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放行手續
海關放行手續
海關放行是指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的申報、審核電子數據報關單和紙質報關單及隨附單證、查驗貨物、征收稅費或接受擔保以后,對進出口貨物作出結束海關進出境現場監管決定,允許進出口貨物離開海關監管現場的工作環節。
一、簽印放行:對于一般進貨物,在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如實向海關申報,并如數繳納應繳稅款和有關規費后,海關在貨物的進單據 如提單或運單、裝貨單、或特制的放行條上簽蓋“海關放行章”,貨物的收貨人憑此到海關監管倉庫提取貨物,貨物的發貨任憑此裝船啟運出境。
二、簽發《進\出口貨物證明書》:《進\出口貨物證明書》是證明某項貨物經海關監管合法實際或的文件。海關一般在辦完放行手續后簽發。海關簽發《進\出口貨物證明書》主要是為了方便進貨物的所有人辦理有關業務。因此,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海關才簽發《進\出口貨物證明書》:
1、院或貨物所有人提出要求的。
2、某項或的貨物是經海關監管驗收的、合法的進出、口貨物,且需要證明的。
為加強,防止不法的斤貨物收發貨人偽造假《進\出口貨物證明書》進行走私、詐騙等違法活動,海關核發印有防偽標志的《進\出口貨物證明書》。
根據有關規定,海關簽發的《進\出口貨物證明書》,每份收取工本及手續費人民幣10元整。
三、簽發退稅單:對需退稅的貨物,貨物的發貨人應在向海關申報時,增附一份淺黃色的退稅專用單。海關放行后,在單上加蓋“驗訖章”和已向稅務機關備案的海關審核退稅負責人的簽章,并加貼防偽標簽后,退還單位,送交地稅務機關,對申報的高稅率產品,海關將單制作關封退單位 或由單位轉交發貨人、送交地稅務機關。
四、簽發付匯、進貨物單:對屬于付匯、進貨物的單,海關在辦結放行手續后,出具一份蓋有海關驗訖章的打印單,并在單的右上角加貼防偽標簽,交或單位專門用于辦理付匯或核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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