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進口清關政策
韓國進口清關政策
韓國進口通關過程大體經歷以下程序,貨物進港、卸貨;把貨物運進保稅區或其他經韓國批準的存放場所;查驗存放情況;申報進口(其中包括請求減免關稅及分期繳納關稅的申請報告);海關查驗與校對并確定稅率及計算稅金;納稅人申請修訂稅額,海關的更正;發出納稅通知,納稅,批準進口;從保稅區或其他存放場所運出;進口申報由貨主或貨主委托的關稅士(代辦關稅手續的人員)辦理。進口申請中應記載的事項包括:包裝及標志、貨物本身資料、運輸工具的國藉及運輸起經點、稅號、稅率、完稅價格、請求減免時的法律依據及其他參考事項、補充事項、附加證明文件等資料。
進口關稅
韓國海關征收關稅的四大要素為課稅物品(課稅客體)、納稅人、稅率及課稅標準。課稅物品是指進口貨物或物品。納稅人是指進口貨物的貨主。但由進口代理行辦理進口時,是委托進口人;把保稅區物品出讓時,則是收受轉讓人,進口政府調配物品時,則是申請調配物品部門負責人;其他物品則是收貨人即為納稅人,現行關稅率分為國定關稅率與國際間協定稅率,課稅標準是以實際成交價格為完稅標準。
進出口分類管理
韓國海關按進出口方式的不同進行分類管理。
匯款方式上的進出口認可匯款方式上的出口,是指將出口貨款以外匯方式接受后再行出口的外貿方式,特別是通過雙方的合同或訂貨單實現貿易,匯款方式上的進口,是指在貨物離岸以前,按照外匯數額、簽字交付指定貨幣等對外支付辦法的要求,事先結清貨款,并在一定期限內進口相應貨物的貿易方式,一般情況下,單純匯款方式上的進口,如果在貨物通關前360天內將所有貨款匯齊,可按常規進口結算方式處理,并且只要取得外匯銀行行長的認可即可。
加工貿易方式的進口認可
加工貿易方式上的進出口又分為委托加工貿易和受托加工貿易兩種,委托加工貿易和受托加工貿易是指以交付加工為條件,將要加工的原材料全部或一部分出口給外國貿易商,對方將加工后的產品出口給委托者的貿易方式,委托加工貿易方式的進出口須符合以下條件才能免除再進口手續,其進口認可須由外匯銀行行長簽批。如果出口貨物和進口貨物商品編碼(H.S)相同,可以不受出口公告上對進出口商品的限制。在進口有效期內要將加工品進行再進口時,必須從進關之日起30天內提交再進口申報,并要附有進口許可證副本,受托加工貿易方式的進口須要注意,受托加工貿易方式上的出口認可必須由外匯銀行行長批準,對加工物品的再出口必須在進口通關之日起30天內提交書面報告,并附上出口許可副本。
轉口貿易方式上的進出口認可
轉口貿易是指以出口為目的,將貨物進口后再出口至第三國的貿易方式,轉口貿易的進出口許可必須由外匯銀行行長批準,不允許運進保稅區以外的地方;進出口物品的離岸單據,必須通過曾經給予進出口訂可的外匯銀行行長簽發;進出口認可不受進出口公告等規定制約,如果將轉口貿易進口貨物運進韓國,由外匯銀行行長審批。
連帶貿易方式上的進出口認可
連帶貿易一般是指包括易貨貿易、補償貿易在內的出口和進口加帶進行的貿易往來的總和,由于連帶貿易風險很大,若取得連帶貿易的認可,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出口和進口原則上要寫在一張合同上;出口要用與連帶貿易有關的特殊信用證,只有在特殊賻況下才能用還付保證替代;進出口物品在連帶計算上所出現的差價應該按外匯管理的要求進行貨款結算。
第三國到岸進口認可
第三國到岸進口是指在國內支付進口貨款而在第三國口岸提貨。第三國到岸進口的條件上:進口品是得到進口認可的國外器材;獲得進出口認可的委托者,將要加工的部分原料從第三國購入后,原封不動地向加工出口產品的國家送交;按境外建設促進法,需要送往施工現場的設備、原材料及器材。另外,韓國政府在商工商設立貿易委員會,加強對進口商品的管理,對進口商品的衛生檢查也非常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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