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貨物在保稅倉報關手續
保稅貨物在保稅倉報關手續
1.保稅貨物在保稅倉庫所在地入境,貨主或其代理人應當交驗下列單證:
(1)填寫《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
報關單右上角加蓋“保稅倉庫貨物”印章,并注明此貨物系存入某保稅倉庫。
(2)交驗貨物的運單、發票、裝箱單等
經海關審核查驗放行后,報關單一份由海關留存,二份隨貨帶交保稅倉庫。保稅倉庫經理人應于貨物入庫后,即在上述報關單上簽收,一份留存,一份交回海關存查。
貨主在保稅倉庫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口岸進口貨物,應按海關對轉關運輸貨物的規定力理轉關運輸手續,貨物運抵后再按以上手續辦理入庫。
2.保稅貨物在原裝貨物復運出口時,貨主或其代理人應向所在地海關交驗下列單證:
(1)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
(2)貨物原進口時由海關簽印的報關單
經海關核準與實貨相符后簽印,一份留存,一份發還,一份隨貨帶交出境地海關憑以放行貨物出境。
3.保稅貨物在儲存期提取使用時,海關按以下情況分別辦理:
(1)保稅貨物經海關核準轉為進入國內市場銷售時,由貨主或其代理人向海關遞交進口貨物許可證件、進口貨物報關單和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并交納關稅和其他代征稅后,由海關簽印放行,將原進口貨物報關單進行注銷。
(2)對從備料保稅倉庫提取的貨物,貨主應事先持批準文件、合同等有關單證向海關辦理合同備案登記手續,并填寫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專用報關單和《保稅倉庫領料核準單》一式三份,一份由批準海關備存,一份由領料人留存,一份由海關簽蓋放行章后交貨主。倉庫經理人憑海關簽印的領料核準單交付有關貨物并憑以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
對提取用于來料加工、進料加工的進口貨物,海關按來料加工、進料加工的規定進行管理并按實際加工出口情況確定免稅或補稅。
(3)對用于中、外國際航行船舶的保稅油料和零備件,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4)對維修有關外國產品的保稅零備件,用于保修期限內免費維修進口設備的予以免稅,用于保修期限外的設備應照章征稅。
(5)保稅倉庫貨物的核銷:
保稅倉庫所存保稅貨物,應定期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
核銷的時間:每月前五日內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
核銷的憑證:將上月轉存貨物的收、付存等情況列表報送當地海關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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