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進出口貨物報關
暫時進出口貨物報關
暫時進出口貨物是指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外國和香港、澳門地區的企業、群眾團體以及個人為開展經濟、技術、科學、文化合作交流而暫時運入或運出我國關境,在規定時間內需復運出境或進境的貨物。
暫時進出口貨物報關流程:
1、提交暫時進出口貨物報關文件:正本運單、報關委托書、報檢委托書、發票、箱單、測試協議、測試說明。
2、暫時進出口貨物,按照《海關法》的規定,應于貨物進口之日起六個月內全部復運出境,逾期不復運出境的,應由暫時進出口報關人向海關辦理正式進口和納稅手續。但對于因故需要延長在境內使用期限的單位,應在暫時進出口期限期滿前向海關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予以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滿后,除經海關總署特準者外,不再予以延長。
3、暫時進出口貨物報關入境時,貨物報關人應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海關簽注后交貨主留存),并隨附暫時進出口貨物清單及國務院主管部委、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或主管司、局級以上機關的批準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報。對需運至國內其他設關地點辦理海關手續的暫時進出口貨物,貨物報關人應按照海關對轉關運輸的監管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4、經海關核準的暫時進出口貨物報關,貨物報關人應向海關交納相當于稅款的保證金,或提供海關接受的書面擔保。暫時進出口貨物到期復運出境時,經海關查明是原進口貨物,退還已交保證金或將己提交的書面擔保銷案。
5、經海關核準的暫時進出口貨物必須符合境外所有和原狀復出口兩個基本條件,并且只能用于向海關申報的目的。未經海關許可不得出售、轉讓或移作他用。期滿后不復運出境,又未辦理正式進口手續的,海關將依據海關法規予以處罰。
6、暫時進出口貨物復運出境時,貨物報關人應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同時交驗其留存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及貨物清單向原進境地辦理復運出境手續。如果變更出境口岸,應持憑原進口貨物報關單及貨物清單向出境地辦理復運出境手續。出境地海關在上述單據上批注驗放情況后,退交申報人憑此向原入境地海關辦理核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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