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進口清關海關稅費
德國進口清關海關稅費是多少?不少外貿企業都有想開發德國市場,在出口德國前你必須要了解這些關稅規則!
1、德國進口限制
普遍適用的唯一的進口限制是根據聯合國的制裁所施加的限制。除此之外,對于某些特定類型的商品,主要針對軍事裝備和藥品,存在特別的許可程序。一些進口配額是由歐盟實施的(例如,針對紡織品),德國也遵循這些進口額,自由頒發進口許可證,直到配額用完。
在德國禁止銷售的產品有時也可能進口,但是它們將無法通過海關,因此不得不再出口。鑒于歐盟成員國構成一個單一的歐洲市場,在德國和其他歐盟國家之間的商品運輸不能定義為進口或出口。在歐盟內部不再有任何性質的邊界控制與關稅,除了對旅客某些簡易的手續要求之外,也無任何交通限制。
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講,“出口”和“進口”這兩個術語現在僅指德國和非歐盟國家之間的貿易。
2、進口關稅
海關關稅是將外國商品的價格有效地提高至本國商品或者歐盟商品價格之上的主要稅種。德國的海關關稅均以商品價值為基礎,依據商品的類型及其出口國所確定的稅率予以征收。
從冰島、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進口的商品一般都是免稅的,該免稅規定同樣也適用于從土耳其和其他歐盟候選國或準成員國進口的大多數商品。
從其他國家進口的制造產品的關稅稅率往往為零,很少會超過10%。對于從特定國家進口的特定產品不時會在歐盟的指導下征收附加關稅,這通常是反傾銷案的結果。
從非歐盟國家進口商品到德國除了要繳納關稅,還需要交納進口增值稅。
在報關商品價值和關稅確定后,再計算進口增值稅的金額(Einfuhrumsatzsteuer,簡稱EUSt)。
德國進口增值稅一般是19% , 有部分商品優惠稅率為 7%。
進口增值稅的稅基是報關商品價值加上關稅稅額再加上歐盟境內運輸費用的總合。
舉個詳細例子:
商品價值 :10,000歐元
海運費和保險費 : 1,200歐元
關稅報關價值:10,000歐元+1,200歐元= 11,200歐元
關稅稅率:2%
關稅應納金額:11,200歐元x2%=224歐元
歐盟境內運費 300歐元
進口增值稅稅基:11,200歐元+224歐元+300歐元= 11,724歐元
進口增值稅稅率:19%
進口增值稅應納金額:11,724歐元x19%= 2,227.56歐元
海關進口稅金合計:2,227.56歐元 + 224歐元 = 2,451.56歐元
為征收海關關稅服務,根據《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The Harmonised System)和《歐盟共同體綜合關稅稅則》(The Integrated Customs Tariff of the European Union,縮寫為TARIC)將商品命名分類,估值原則遵循國際公認的海關法規。
評估關稅的基礎通常是供應商的發票,除非它明顯有失偏頗。該基礎可被修訂,以應對隨后的價格調整,或因為征收其他單獨的費用,或由于產品出口商直接改變商品的價值。海關關稅稽查員定期檢查德國進口商的賬簿,以確定他們是否就這類調整已進行適當的報賬。
針對農產品存在特別程序。歐盟對于農產品予以特殊征稅,其稅率通常以凈重為基礎。對于某些種類的農產品,按值最高稅率是固定的。
除了那些擁有自己的保稅倉庫的大型進口商之外,海關關稅的繳納基本上在商品進入該國時已由承運人或其他貨運代理商完成。所征收的關稅連同進口增值稅 (Einfuhrumsatzsteuer,縮寫為EUSt)、消費稅以及所征收的其他稅款(見第L章)均作為現金支出被借項返還給進口商。進口商還必須遵守歐盟共同體內部貿易統計制度的報告與返還要求,為了海關或稅務稽查之需,也須為進口文件的保存與恢復建立一個適當的備案制度。
3、認可經濟運營商
正規進口商和物流企業越發認識到登記成為歐盟統一規則下的“認可經濟運營商”(authorised economic operator,亦譯為“經認證的經營者”)的益處。該資格可授予那些從財務、記錄保存以及相關技術角度已證明自己值得信賴的企業。該授權由當地機構授予,并在整個歐盟境內有效。因此,來自其他歐盟成員國的認可經濟運營商無需在德國重新申請認證,就可在德國享受其認證資格所帶來的益處。
有兩類資格證書可供選擇。每個企業,即“經濟運營商”,可申請其中一類或者兩類資格證書。一類是海關程序簡化的資格證書,另一類是安保與安全的資格證書。這兩類資格證書并未免除其持有人的進口申報義務以及繳納相關關稅的義務,也未免除遵循現行安保與安全法規的義務。不過,這兩類資格證書可使海關優先處理其持有人的許可證請求或裁決請求。其他的益處還包括對交易查驗的次數減少,以及例行檢驗的方式更為靈活。
4、當地代表
從進口流程的角度來看,當地代表處既無必要也無用處,因為實際的進口流程均可由承運人完成。
外國企業可自由銷售其大部分商品并海運到德國。進口并須獲得海關清關是買方的責任。
外國企業可能需要使用德國當地的貯存場所以及貨運設施。大多數著名的承運商和快遞服務商均提供這類性質的物流服務。
外國出口商希望派駐到德國的員工或者希望委任的德國代理人很可能符合雙重征稅協定相關定義的“常設機構”,從而須在德國繳稅。在這種情況下,向德國客戶銷售商品所賺取的部分凈利潤將被征繳德國收入所得稅,該外國企業亦須遵守德國的會計與記錄保管要求。
外國企業在德國設立一個銷售子公司或者分支機構,從而定期和系統地接觸德國市場是很普遍的。通常沒有什么根本性問題使這種運營模式不可行,不過這一模式確實會導致在德國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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