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代理:海關確定完稅價格程序
什么是完稅價格?分類和程序
出口貨物完稅價格指的是以出口商將貨物運至出口港裝貨以前所有的費用作為計價基礎的價格,也就是FOB價格。但只有當進出口商申報的價格被海關接受后才能成為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分類
運往境外修理的機構器具、運輸工具或者其他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海關審定的修理費和料件費作為完稅價格。
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加工后的貨物進境時的到岸價格與原出境貨物或者相同、類似貨物在進境時的到岸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完稅價格。
以租賃(包括租借)方式進口的貨物,應當以海關審定的貨物的租金,作為完稅價格。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應當包括為了在境內制造、使用、出版或者發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與該進口貨物有關的專利、商標、著作權以及專有技術、計算機軟件和資料等費用。
出口貨物應當以海關審定的貨物售與境外的離岸價格,扣除出口關稅后,作為完稅價格。離岸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估定。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申報的成交價格明顯低于或者高于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的,由海關依照規定確定完稅價格。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在向海關遞交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時,應當交驗載明貨物的真實價格、支費、保險費和其他費用的發票(如有廠家發票應附在內)、包裝清單和其他有關單證。前款各項單證應當由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簽印證明無訛。
海關審核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時,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應當交驗發票等單證;必要時海關可以檢查買賣雙方的有關合同、賬冊、單據和文件,或者作其他調查。對于已經完稅放行的貨物,海關仍可檢查貨物的上述有關資料。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在遞交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時未交驗第十八條規定的各項單證的,應當按照海關估定的完稅價格完稅;事后補交單證的,稅款不予調整。
進出口貨物的到岸價格、離岸價格或者租金、修理費、料件費等以外幣計價的,由海關按照填發稅款繳納證之日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公布的《人民幣外匯牌價表》的買賣中間價,折合人民幣計征關稅。《人民幣外匯牌價表》未列入的外幣,按照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確定的匯率折合人民幣。
程序
海關審查確定完稅價格程序包括價格質疑程序和價格磋商程序。
海關對申報價格的真實性、準確性有疑問時,或者認為買賣雙方之間的特殊關系影響成交價格時,應當啟動價格質疑程序。
納稅義務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自收到海關制發的《價格質疑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供相關資料或者其他證據,證明其申報價格真實、準確或者雙方之間的特殊關系未影響成交價格。如確有正當理由無法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前述資料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向海關申請延期。除特殊情況外,延期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制發《價格質疑通知書》后,出現以下情況,海關可以啟動價格磋商程序, 與納稅義務人充分溝通信息,依次使用相同、類似、倒扣、計算、合理估價方法確定完稅價格:
納稅義務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海關規定期限內,未能提供進一步說明的;
納稅義務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關資料、證據后,海關經審核其所提供的資料、證據,仍然有理由懷疑申報價格的真實性、準確性的;
納稅義務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關資料、證據后,海關經審核其所提供的資料、證據,仍然有理由認為買賣雙方之間的特殊關系影響成交價格的。
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海關制發的《價格磋商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海關進行價格磋商并填寫《價格磋商記錄表》。如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前來磋商的,視為其放棄價格磋商的權利,海關可以直接依次使用5種非成交價格法確定完稅價格。
在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后,納稅義務人可以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海關就如何確定其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做出書面說明。海關應當根據要求出具《估價告知書》。
海關審查確定完稅價格程序包括價格質疑程序和價格磋商程序。
海關對申報價格的真實性、準確性有疑問時,或者認為買賣雙方之間的特殊關系影響成交價格時,應當啟動價格質疑程序。
納稅義務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自收到海關制發的《價格質疑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供相關資料或者其他證據,證明其申報價格真實、準確或者雙方之間的特殊關系未影響成交價格。如確有正當理由無法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前述資料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向海關申請延期。除特殊情況外,延期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制發《價格質疑通知書》后,出現以下情況,海關可以啟動價格磋商程序,與納稅義務人充分溝通信息,依次使用相同、類似、倒扣、計算、合理估價方法確定完稅價格:
納稅義務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海關規定期限內,未能提供進一步說明的;
納稅義務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關資料、證據后,海關經審核其所提供的資料、證據,仍然有理由懷疑申報價格的真實性、準確性的;
納稅義務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關資料、證據后,海關經審核其所提供的資料、證據,仍然有理由認為買賣雙方之間的特殊關系影響成交價格的。
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海關制發的《價格磋商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海關進行價格磋商并填寫《價格磋商記錄表》。如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前來磋商的,視為其放棄價格磋商的權利,海關可以直接依次使用5種非成交價格法確定完稅價格。
在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后,納稅義務人可以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海關就如何確定其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做出書面說明。海關應當根據要求出具《估價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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