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克蘭海關清關指南
烏克蘭海關清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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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烏克蘭制定了獨立后的第一部《對外經濟活動法》,確立了外貿管理體制的改革和發展方向:實施對外貿易自由化,加入世界貿易體系。法律規定實行外貿經營權的登記制度,即烏克蘭境內的所有合法注冊企業,在向經濟部申請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自動獲得外貿經營權。
1999年底,烏克蘭對國家外貿政策和外貿管理機構進行了重大調整,強化國家外貿管理職能,簡化管理程序,國家主要行政調控職能統一劃歸新組建的烏克蘭經濟部。
烏克蘭的對外經貿活動通過以下關稅和非關稅措施加以調控:
一、關稅調節
目前烏克蘭的平均關稅水平為23%,為適應加入世貿組織的條件要求,烏擬在2005年以前將關稅總體水平降至14%。
在進口方面,烏制定進口稅率的原則是:對于依賴進口的商品實行零稅率;對于本國生產能力不足的商品征收2%-5%的關稅;對于本國產量較大,基本可以滿足需求的商品征收10%以上的進口稅;對于本國產量高并滿足出口需要的商品征收高關稅,如食用植物油的進口關稅40%。目前烏大部分商品的進口稅率為20%-30%。
根據烏《統一關稅稅率》法,烏進口關稅的征稅稅率分為三類:
普惠稅率(25%稅率) - 與烏克蘭建立海關聯盟或在協議基礎上與烏克蘭相互提供普惠待遇的國家進口商品;
優惠稅率(50%稅率)- 相互提供最惠國待遇的國家進口商品;
整稅率 - 自然人進口商品和未與烏克蘭達成最惠國待遇協議國家的進口商品。
中國被列入享受優惠關稅國家之列,中國商品只要具備以下條件,即可享受關稅優惠:
商品直接從中國進口;
生產者為在中國注冊的企業;
出具FORM A原產地證書。
烏克蘭與12個國家簽署了自由貿易協議,使用25%的特惠稅率:阿塞拜疆、拉脫維亞、白俄羅斯、立陶宛、亞美尼亞、摩爾多瓦、格魯吉亞、俄羅斯、愛沙尼亞、土庫曼、哈薩克、烏茲別克。
烏克蘭55個國家簽署了普惠制和互惠制貿易協定,使用50%的普惠稅率:奧地利、阿爾及爾、 阿根廷、比利時 、白俄羅斯、保加利亞、巴西、英國、越南、幾內亞、希臘、格魯吉亞、丹麥、愛沙尼亞、埃及、印度 、印度尼西亞、伊朗、愛爾蘭、西班牙、意大利、加拿大、吉爾吉斯、中國、 朝鮮、拉脫維亞、立陶宛、黎巴嫩、利比亞、摩爾多瓦、以色列、蒙古、荷 蘭、阿聯酋、土耳其、波蘭、土庫曼斯、葡萄牙、匈牙利、韓國、烏茲別克、俄羅斯、芬蘭、羅馬尼亞、法國、斯洛伐克、德國、斯洛文尼亞、克羅地亞、南聯盟、捷克、美 國、瑞士、突尼斯、瑞典。
在出口方面,除牲畜及毛皮制品、有色金屬、廢金屬和特種裝備外,其他出口商品免征出口關稅,包括配額許可證出口管理商品。
作為關稅調節手段,烏克蘭法律規定可采取以下種類的特殊關稅:
季節性進出口關稅;反傾銷關稅;
補償關稅(反補帖關稅和補償補帖關稅);
特別關稅(為保護本國生產者,懲罰違法行為和報復國外歧視性行為而采用的關稅)。
二、非關稅調節
配額和許可證制度:
為保證國家支付平衡和維護國內商品市場秩序,在下列情況下烏克蘭對進出口商品實行許可證配額管理:
在烏克蘭統計平衡出現大幅度萎縮情況下,如果其逆差在相應日期超過烏克蘭外匯要求總數的25%;
在達到烏克蘭議會所規定的外債水平的情況下;
在烏克蘭國內市場的某些商品,特別是農產品、海產品、食品工業產品和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供求嚴重失衡情況下;
為穩定進口與國產生產原料供應比例平衡;
在面對來自國外的貿易歧視性行為情況下;
在外貿經營者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情況下;
根據烏克蘭簽署的國際商品協議規定。
烏克蘭政府每年公布一次進出口主動配額許可證管理商品名單,烏克蘭經濟部及其下屬授權部門會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發證并監督使用,海關憑有關文件對商品數量進行登記后予以放行。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名單及期限由烏克蘭議會批準。
三、外貿合同登記制度
根據烏有關規定,凡合同對象為轉口商品,其他國家實行配額許可證限制的烏出口商品,為防止國外反傾銷調查主動減少出口的商品,正在接受國外反傾銷調查的烏出口商品等,其出口合同必須進行登記。
實行出口合同登記制度的商品名單由烏克蘭經濟部確定。
四、指導性價格
烏克蘭經濟部對下列進出口商品規定指導性價格:
烏境、內外遭到反傾銷懲罰和反傾銷調查的商品;
使用國家外匯基金,通過國際招標采購進口的成套設備或大宗商品;
五、配額許可證限制的商品
國家專控商品(武器、彈藥、軍事技術及其生產成套設備、炸藥;核物資、核技術、核設備、核裝置、特種非核物資、電離輻射源;用于軍事裝備和軍事技術并根據烏克蘭法律構成烏克蘭國家機密的其他產品、技術和服務;貴重金屬、合金、寶石、麻醉品、藝術作品、博物館藏品。
烏克蘭為履行國際義務而出口的商品。
烏經濟部下設的國外商品市場監控中心負責對指導性價格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六、出口監控
烏克蘭對轉讓出售武器、軍事和特種技術,部分軍品生產原材料、設備和工藝進行國家出口監控。
經營國家出口監控商品的企業需向政府申請特別經營權,監控商品的出口合同須經經濟部特別出口監督局的批準、發證、登記后方可執行,海關憑許可證檢查放行。
出口監控商品清單由烏克蘭政府確定。
七、特別制裁
烏克蘭法律規定在下列情況下可本國和外國企業實行特別制裁措施:
對違反烏有關反壟斷措施、禁止非公平競爭、限制轉口、禁止傾銷等法律規定的企業實行單獨許可證制度,即單獨審批制度。
對違反烏有關法律,從事可能危害國家經濟安全活動的企業暫停其外貿經營權。
特別制裁措施由烏克蘭經濟部根據執法機關的裁決予以實施。
八、商品檢驗制度
根據烏有關規定,國際貿易商品目錄中的1~24類商品在進入烏克蘭關境時,均須提供烏商檢部門出具的商品質量合格證明和國外品質證書的認證證明。
烏克蘭主管進口商品檢驗的機構是烏克蘭國家標準計量認證委員會。烏國家標準計量委員會和各州的25個標準認證中心負責進口商品的檢驗和認證工作。
1. 烏克蘭的進口商品檢驗程序分三種:
必須(強制)認證商品,根據烏認證標準條例規定,100多種進口商品必須獲得強制認證后方可進入烏克蘭境內和在烏國內市場銷售,如電話程控交換機、藥品、玩具、農產品、食品、食品原料等。贈品、展品、人道主義援助和技術援助商品、企業法定基金項下的生產資料投入、境外來料、海關保稅商品和轉口商品免予強制認證;
非必須認證商品,只要出示商品生產國的商檢合格證書,并在抽樣檢查合格后即可進口、銷售,如部分日用輕工業產品和食品,部分原料性產品等。烏對技術設備產品進行單獨認證。
互免認證商品,根據烏克蘭簽訂的雙邊合作協議,如協議國家商檢部門對其生產的出口商品已經進行了檢驗并頒發了品質證書,則該商品在進入烏克蘭關境時可免除質量認證手續。1997年4月,中國與烏克蘭于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烏克蘭政府進出口商品合格評定合作協定》,待雙方交換并承認相互提供的商品檢驗實驗室和商品清單后,清單范圍內中國出口商品即可享受免于認證的待遇。
2. 烏克蘭對進口商品采用以下檢驗標準:
如烏克蘭類似國產產品有相應的標準規定,則對進口商品采用本國的技術、藥理、衛生、植物衛生、獸醫及生態驗證標準;
如烏不生產類似商品,進(出)口商須提供符合現行國際技術、藥理、衛生、植物衛生、獸醫及生態標準的產品品質證書,或符合該商品世界主要出口國國家標準的品質證書;
如烏克蘭與相應的國家簽署了相互承認商檢結果的協議,則進口商須出示該產品符合出口國現行標準的證明文件。
九、商品原產地標準
烏克蘭發放商品原產地證書的標準是:
1.商品在烏境內加工后的附加值達到50%以上;
2.在烏加工后產品的海關稅號發生了變化。
烏原產地證書的發證機構是烏克蘭工商會及其分會。
烏克蘭企業及在烏注冊的外國企業均有權申請出具體原產地證書。辦理原產地證書的必備文件包括:
1.企業文件;
2.產品生產或買賣合同;
3.商品發運單;
4.支付憑證;
5.產品品質證書;
6.技術設備產品的使用說明;
7.發證申請。
十、海關制度及稅率
烏克蘭利用關稅調節外貿的總的原則是:對于烏不生產,必須依賴進口的商品實行"零稅率";對于烏正在興起的產業的產品(產量不大,需要進口)征收 2%~5%;對于烏產量較大,基本可滿足需要的商品,征收10%以上的關稅;產量越高的商品征收的關稅越高,如食用油的進口關稅分別為:優惠關稅40%,全稅80%。目前,烏大部分商品的進口稅率在20%~30%。按世貿組織的要求,烏將逐漸降低進口關稅,調整后的平均關稅不超過14%。
1996年開始,烏逐漸采取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確定關稅,實行從價稅和從量稅,并規定了繳稅的最低限額。
出口方面,經幾次調整,目前除牲畜及毛皮制品、有色金屬、廢舊金屬、黑色和有色金屬下腳料、武器等和受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商品需征收出口關稅外,其他商品出口均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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