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品出口木箱包裝技術要求
危險品出口木箱包裝技術要求
不是所有的危險品都容易被識別。旅客及托運人申報的普通物品中可能含有未被識別出的危險品,這些物品也可能在郵件或行李中。因此了解隱含危險品的常識是非常必要的。在交運或接收貨物、郵件、行李及航空公司隨機裝載的物品時,應仔細檢查,確定其屬性后,方可進行操作。如有任何懷疑,均不得輕易放過。
航空器備件/航空器設備/緊急航材(AOG)部件/運營人物資(COMAT) ——可能含有爆炸品(照明彈或煙火信號彈)、化學氧氣發生器、廢棄的輪胎、壓縮氣體鋼瓶(氧氣、二氧化碳、氦氣或滅火器)、油漆、膠粘劑、氣溶膠、救生設備、設備中的燃油、急救箱、濕電池或鋰電池、火柴等。
汽車、汽車配件(小型汽車,發動機,摩托車) ——可能含有濕電池、發動機、滅火器、氮氣減震支架、氣囊充氣機/氣囊組件、裝有或曾盛裝過燃油的化油器或油箱、含有壓縮氣體的輪胎充氣裝置等等。
呼吸器 ——可能有壓縮空氣或氧氣鋼瓶、化學氧氣發生器或冷凍液氧。
野營/遠足設備 ——可能含有易燃氣體(丁烷,丙烷等)、易燃液體(煤油,汽油等)、易燃固體(固體酒精,火柴等)或其他危險品。
化學品 ——可能含有任何類別符合危險物品定義的物質,尤其是易燃液體、易燃固體、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毒性或腐蝕性物質。
進出口危險品包裝檢驗要求主要內容
一、危險品包裝性能檢驗
(一)檢驗的施行和頻率
1、首次使用塑料桶(罐)、塑料復合容器及有涂鍍層的容器,在試驗前需按照國家標準gb/t 22410直接裝入擬運危險貨物貯存六個月以上進行相容性試驗。
2、 按照《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及相關標準要求,對擬運危險貨物選擇合適的危險品包裝容器及包裝容器類別(ⅰ、ⅱ、ⅲ類包裝)。
3、每一容器在投入使用之前,其設計型號應按照相關要求進行性能試驗。
4、 對生產的容器樣品,應按規定的時間間隔重復進行試驗。
5、 容器的設計、材料或制造方式發生變化時也應再次進行試驗。
(二)抽樣
(三)容器的檢驗準備
1、對于內貯器、單貯器或袋以外的容器,所裝入的液體不應低于其最大容量的98%,所裝入的固體不得低于其最大容量的95%。
2、對于組合容器,如內容器擬裝運液體和固體,則需對液體和固體內裝物分別進行試驗。
3、對裝液體的容器進行跌落試驗時,如使用其他物質代替,該物質應有與待運物質相似的相對密度和粘度。水也可以用于進行液體跌落試驗。
4、 紙和纖維板容器應在溫度23℃±2℃和相對濕度50%±2%的環境下至少放置24h。
(四)檢驗內容
具體包括以下六類試驗:
1、 跌落試驗
2、氣密試驗
3、液壓試驗
4、堆碼試驗
5、 滲透性試驗
6、 液密封口試驗
注:鋼桶不需要做滲透性試驗和液密封口試驗。
(五)檢驗主要規定
1、性能檢驗周期為1個月、3個月、6個月三個檔次。每種新設計型號檢驗周期為3個月,連續三個檢驗周期合格,檢驗周期可升一檔,若發生一次不合格,檢驗周期降一檔。
2、在性能檢驗周期內可進行抽查檢驗,抽查的次數按檢驗周期1個月、3個月、6個月三個檔次分別為一次、兩次、三次,每次抽查的樣品不應多于2件。
3、 包裝容器有效期是自容器生產之日起計算不超過12個月。超過有效期的包裝容器需再次進行性能檢驗,容器有效期自檢驗完畢日期起計算不超過6個月。
4、 對檢驗不合格的容器,其制造企業生產的該設計 型號的容器不允許用于盛裝危險貨物運輸。
二、危險品包裝使用鑒定
(一)危險品包裝容器的標記(商檢標記)
危險品包裝容器標記內容應包括:
1、 聯合國容器符號。本符號僅用于證明容器符合《規章范本》第6.1章中相關的要求。如使用壓紋金屬容器,符號可用大寫字母“un”表示。
2、 表示容器種類的編碼,例如3h1。
3、一個由兩部分組成的編號:
一個字母表示設計型號已成功地通過試驗的包裝類別:
x 表示ⅰ類包裝;
y 表示ⅱ類包裝;
z 表示ⅲ類包裝。
相對密度(四舍五入至 位小數),表示已按此相對密度對不帶內容器的準備裝液體的容器設計型號進行過試驗;若相對密度不超過1.2,這一部分可省略。對準備盛裝固體或裝入內容器的容器而言,以kg表示的最大總重量(進位取整)。
4、使用字母“s”表示容器擬用于運輸固體或內容器,或使用精確到最近的10kpa(即四舍五入至10kpa)表示的試驗壓力來表示容器(組合容器除外)所順利通過的液壓試驗;
5、標明生產國代號,中國的代號為大寫英文字母cn;
6、容器制造廠的代號,該代號應體現該容器制造廠所在區域的檢驗檢疫機構信息
7、生產批次;
8、容器制造年份的最后兩位數字。型號為1h1,1h2,3h1和3h2的塑料容器還應適當地標出制造月份;這可與標記的其余部分分開,在容器的空白處標出,最好的方法是:
(二)危險品包裝具體有以下四大類包裝形式
桶、罐類容器的要求
1、 閉口桶、罐的大、小封閉器螺蓋配合應達到密封要求,外蓋完好無損。密封圈與所裝貨物相適應,密封良好。
2、開口桶、罐應配以適當的密封圈,無論采用何種形式封口,均應達到緊箍、密封要求,外蓋完好無損。扳手箍還需用銷子鎖住扳手。
3、凡使用封識的包裝件,封識應完好。
三、危險品包裝檢驗證單
(一)出口危險品包裝檢驗包括:
1、危險品包裝性能檢驗:針對獲得出口包裝質量許可證的包裝生產企業進行的
2、危險品包裝使用鑒定:針對出口包裝使用單位、出口單位或代理報驗單位進行的。
(二)其中危險品包裝性能檢驗又包括:
1、周期檢驗 (即按周期進行的型式試驗)
2、性能檢驗結果單的辦理。
(三)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檢驗常用證單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性能檢驗(周期檢驗)報告;
2、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性能檢驗結果單;
3、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
4、出境貨物不合格通知單等。
四、中型散裝容器(ibcs)介紹
中型散裝容器(ibcs),其英文為intermediate bulk containers,也稱中型散裝貨物集裝箱,是指gb 19433規定范圍以外的硬質或柔性可移動容器,裝卸方法采用機械方式;應力大 應能經受裝卸和運輸過程中產生的應力,該應力由試驗確定。
(一)中型散裝容器的容量
1、裝 ⅱ類 包 裝 和 ⅲ類包裝的固體和液體時不大于3.0立方米(即3000升 );
2、ⅰ類包裝的固體若裝在軟性、硬塑料、復合、纖維板和木質中型散裝容器時,不大于1.5立方米;
3、ⅰ類包裝的固體若裝在金屬中型散裝容器時不大于3.0立方米;
4、裝第7類放射性物質時,不大于3.0立方米。
(二)中型散裝容器的種類
1、木質中型散裝容器、
2、柔性中型散裝容器、
3、金屬中型散裝容器、
4、復合中型散裝容器、
5、纖維板中型散裝容器、
6、剛性塑料中型散裝容器等。
(三)中型散裝容器的試驗方法
1、底部提升試驗
2、頂部提升試驗
3、防漏試驗
4、跌落試驗
5、液壓試驗
6、堆碼試驗
7、扯裂試驗
8、復原試驗
9、傾覆試驗
中型散裝容器目前在我國已經被廣泛使用,許多鋼桶企業除生產金屬包裝桶外,50-100升、200升-230升塑料桶及中型散裝容器都在生產,所以我們對其做簡單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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