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出口越南清關注意
貨物出口越南清關注意
越南海關總局為執行越南總理府2015年2月21日第08/2015/ND-CP號、財政部2015年3月25日第38/2015/TT-BTC號、以及總理2017年5月12日第15/2017/QD-TTg號公告,應于輸入關口辦理貨品進口通關的規定,于2017年7月27日發布第5003/TCHQ-GSQL號公告,規定辦理貨品進口報關地點如下:
一、對于加工生產外銷品所進口之設備機器、物資及原料:
依據上述財政部第38/2015/TT-BTC號公告第58條第1項a點規定,進口商(法人及自然人)得在下列任一的海關分局辦理輸入貨品:
1-進口商總辦公處、分支機關辦公處或工廠所在地之海關分局;
2-海關于內陸所設立之關口海關分局或進出口港口海關分局;
3-進口商工廠或進口關口所在地之海關局所屬貨品加工生產及出口管理海關分局。
二、對于生產貨品供內銷使用所進口之設備機器、物資及原料:
依據上述第15/2017/QD-TTg號公告第2條第2項規定,進口商得于輸入貨品的關口海關分局,或工廠所在地海關分局辦理報關進口。
三、對于執行享受免稅投資計畫案所進口之貨品:
依據第38/2015/TT-BTC號公告第85條第2項規定,進口商得于受理貨品免稅進口登記的海關分局,或按運輸合約和提單所列運抵最終關口及置放保管貨品地點的關口海關分局,貨品輸入所在地海關局所屬貨品投資管理海關分局辦理報關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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