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申報
進出口貨物申報
進出口貨物申報是指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報關企業依照《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現章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地點,采用電子報關單和紙質報關單形式,向海關報告進出口貨物的情況,接受海關審核的行為。
進出口貨物申報
管理規定
1、申報資格
1.進出口貨物可以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自行辦理申報手續,也可以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委托報關企業辦理申報手續。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可以通過本單位的報關員辦理申報業務,報關企業由本企業的報關員辦理申報業務。
2.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應當依法辦理海關注冊登記手續。3.國家機關、學校、科研院所等單位需要從事非貿易性進出口活動的,應當辦理臨時注冊登記手續。
2、申報載體
申報的載體采用電子報關單和紙質報關單兩種形式,電子報關單和紙質報關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電子報關單是指報關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以下簡稱《報關單填制規范》)的規定,通過中國電子口岸申報平臺錄入報關單電子數據,向H2010系統發送報關單電子數據。
(2)紙質報關單是指報關單位按照《報關單填制規范》的規定,通過電子口岸申報平臺打印海關接受電子數據申報的紙質報關單或手工填制的紙質報關單。
3、申報方式
(1)一般情況下,采用“電子數據申報在先,遞交單證在后”的申報方式,即報關單位通過中國電子口岸申報平臺錄入報關單電子數據,向H2010系統發送申報數據。海關接受申報后,報關單位打印紙質關單,備齊隨附報關單證,到海關業務現場辦理交單手續。
(2)通關作業無紙化申報。企業通過報關單預錄入客戶端,選擇“通關無紙化”方式,向海關發送報關單電子數據和隨附單證電子數據。海關直接對企業申報的報關單及隨附單證的電子數據進行無紙審核和驗放處理。
(3)遇網絡、計算機系統故障等特殊情況,經海關同意,報關單位手工填制紙質報關單向海關申報,故障排除后3日內,報關單位應當補辦報關單申報手續。
進口貨物申報期限
(1)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自裝載進口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摬之日起14日內向海關申報。
(2)郵運進境貨物應當自郵政企業向海關駐郵局辦事機構申報總包之日起14日內向海關申報。
(3)進口轉關運輸貨物,報關單位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運輸手續,有關貨物應當自運抵指運地之日起14日內向指運地海關申報。
出口貨物申報期限
報關企業應當在出口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
出境快件貨物,報關單位應當在運載快件的運輸工具離境3小時之前向海關申報。
1、滯報管理
報關單位超過規定期限向海關申報,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15日為起征日,海關接受申報之日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計入滯報期間),按日征收進口貨物完稅價格0.5%的滯報金,起征點為人民幣50元。
2、超期未報貨物管理
報關單位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3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所得價款在扣除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和稅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貨物變賣之日起1年內,經收貨人申請予以發還,其中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交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發還。逾期無人申請或不予發還的,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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