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海供應鏈】俄羅斯進口清關程序和運輸線路
【聚海供應鏈】俄羅斯進口清關程序和運輸線路
俄羅斯清關和運輸——是進出口商的貨物從貨物生產地以俄羅斯海運、俄羅斯空運、俄羅斯鐵路運輸等方式運輸至俄羅斯港口及俄羅斯國境口岸,并向俄羅斯海關申報,辦理俄羅斯海關規定的各項手續,履行各項法規規定的義務;只有在履行各項義務,辦理俄羅斯海關申報、查驗、征稅、放行等手續后,貨物才能放行,貨主或申報人才能提貨。
同樣,載運進出口貨物的各種運輸工具進出境或轉運,也均需向俄羅斯海關申報,辦理俄羅斯海關手續,得到俄羅斯海關的許可。貨物在俄羅斯結關期間,不論是進口、出口或轉運,都是處在俄羅斯海關監管之下,不準自由流通。
俄羅斯清關運輸主要分為二個部分:一部分是運輸;另外一個部分是清關。
清關主要向俄羅斯海關提交通關貨物相關單據并履行俄羅斯海關相關規則,等待俄羅斯海關放行。
運輸以環球時代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為參照物,即從貨物的生產地運往俄羅斯全境的線路,以及在俄羅斯海關放行完之后,在俄羅斯境內的運輸線路。
一、俄羅斯運輸線路
俄羅斯海運運輸有三條運輸線路:
1、從中國港口海運到海參域或者東方港,再經過遠東鐵路運輸直達莫斯科。
2、是從中國港口海運到圣彼得堡,在圣彼得堡清關完之后直達莫斯科。
3、是從中國港口海運到新羅西斯克,在新羅西斯克清關完之后可以運輸到俄羅斯全境。
俄羅斯鐵路運輸有四條運輸線路:
1、從綏芬河口岸運輸到烏蘇里斯克口岸,而后經遠東鐵路運輸到莫斯科。
2、從滿洲里鐵路運輸到赤塔,在赤塔全過完之后可以運輸到俄羅斯全境。
3、從內蒙古的二連浩特鐵路運輸經過烏蘭巴托到達俄羅斯的烏蘭烏德,在烏蘭烏德中轉發往俄羅斯全境。
4、從新疆的阿拉山口鐵路運輸經過哈薩克斯坦到達俄羅斯的車里雅賓斯克或者鄂木斯克,在當地中轉發往俄羅斯全境。
二、俄羅斯清關程序
根據俄羅斯《海關法典》規定,海關手續應在發貨人(出口時)或收貨人(進口時)或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俄海關機關的指定地點辦理,辦理時間為俄國家海關委員會規定的海關機關工作時間。同時還必須具備俄羅斯海關是具體的單據要求:
1、貨物報關單
2、海關價值申報單
3、許可證(指受許可證和配額管理的商品)
4、商檢證書(指需進行商檢的商品)
5、有關商品的許可證書(指受有關國家機關監督的商品),其申領地點如下:
A、動植物產品-農業部動植物檢疫局
B、電離子輻射源產品-國家流行病衛生監督委員會
C、非軍用武器及配套炸藥-內務部
D、無線電電子設備和高頻率儀器-國家通訊信息委員會
6、原產地證(指商品產地為享受關稅優惠的國家)
7、法律規定的關稅、稅費付訖的單據
8、進口合同登記證
9、其它補充單證
海關手續分為初步手續和基本手續兩部分
初步手續系指貨物按一定的海關制度存放之前應辦理的手續,旨在防止運入違禁品并為海關目的進行商品驗證。基本手續系指在海關接收報關單后,由海關、報關人及其他對貨物和交通工具擁有全權的人員應辦理的手續。應受海關進行監管的進口貨物和交通工具通常運到收貨人或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海關并在那里辦理海關手續。
對貨物和交通工具擁有全權的人員應在俄國家海關委員會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報關單,該期限不得超過向海關提交貨物后的15天(若是酒精飲料和煙草制品不得超過10天)。
如海關確認受理報關單,則應將報關單編號并注明受理日期。如對所提交的單證、信息發生懷疑,海關有權索要補充單證和信息,以便檢查報關單和提交的單證所含信息是否準確。
海關負責人須在不超過10天的期限內審查單證并作出是否放行的決定(若是易腐貨物則不超過3天)。上述期限自報關單提交之日起算。
運入消費稅應稅商品時還須提前辦理貨物申報,在預計貨物過境之日前10-30天內須向海關提交臨時報關單并將海關稅費保證金存入海關帳戶。保證金率根據俄國家海關委員會1994年8月17日第420號命令予以確定。
以下情況可不存入保證金:
貨物是由持有國家海關委員會許可證的海關承運人運輸的;貨物是根據1975年國際貨運公約運輸的。
以下情況可不存入保證金:
貨物是由持有國家海關委員會許可證的海關承運人運輸的;貨物是根據1975年國際貨運公約運輸的。
三、俄羅斯關稅制度
2000年4月1日起,俄羅斯開始實行新的進口關稅稅率表(正式名稱為《俄羅斯聯邦海關稅則》)。新稅率表的商品編碼由原來的9位數字變為10位數字;對80種商品的稅率進行了調整,其中上調的30種,下調的45種,另外5種商品在從價稅不變的情況下規定了從量稅。
俄聯邦政府2000年11月27日發布第886號決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實行新的進口關稅稅率,大多數商品為從價稅,但有的商品須計征從量關稅和復合關稅。新的關稅政策將原7檔進口稅率(0%、5%、10%、15%、20%、25%、
30%)減為4檔,即5%、10%、15%和20%,這次簡化和下調的進口稅率占到三分之一以上,是對原有稅率的重大改善,也是為俄入世所做的一次調整與準備。
俄對不同類型國家按不同稅率征收進口關稅。稅率表上所標稅率為基本稅率。凡從享有最惠國待遇的國家進口的商品按基本稅率計征關稅;凡從不享有最惠國待遇的國家進口的商品按基本稅率2倍計征關稅。
與俄簽有自由貿易協定的獨聯體國家及聯合國貿發會議批準可享受普惠制的發展中國家均可在俄享受關稅優惠。其中對產自與俄簽有自由貿易協定的獨聯體國家及最不發達國家的商品免征進口關稅,對產自發展中國家的商品按基本稅率的75%計征關稅。中國屬于享受普惠制優惠的發展中國家之列,優惠幅度為25%。
為享受優惠關稅,報關人必須遞交產地證書。如遞交不出產地證書,但可用其它方法確定產地,對產自與俄簽有自由貿易協定或享有最惠國待遇的國家的商品按基本稅率計征進口關稅。對產地不明的商品按基本稅率2倍計征。
但下列商品不享受進口關稅優惠:果汁、菜汁、礦泉水、汽水及其它非酒精飲料、曲啤、80度以內非變性食用酒精、烈性酒、甜酒、其它酒精飲料、合成材料服裝、鞋、護腿套、天然寶石、人造寶石及其制品、非金銀寶石婦女飾物,電話機、電唱機、錄音機、音箱、錄相機、放相機、無線電話電報傳送接收設備、廣播電視傳送接收設備、小汽車、客貨兩用車、寒車、鐘表、鐘表零件、表帶、表鏈。
外商企業注冊后一年內作為法定資本投資進口的商品免征關稅和其它稅,但消費稅應稅商品除外。
用于國際貨運的交通工具及其附屬設備、作為人道主義援助和慈善目的輸入的商品、自然人非用于生產或其它商業目的而輸入的總值在1000美元以內和重量在50公斤以內的商品免稅。
為對進口商品計征關稅,須確定商品的稅號、價值和產地。
海關估價是計征商品關稅的依據。
俄《關稅法》規定對進口商品進行海關估價用以下6種方法:
1、按商品成交價估價
2、按相同商品成交價估價3、按同類商品成交價估價
4、按減值法估價5、按加值法估價
6、參照國際慣例估價法估價
進口商品的海關估價由報關人向海關申報。報關人應按海關的要求提供能證明所報價值的一切必要單證,包括:合同及合同補充書;發票及銀行結算憑證;運單及保險單;發貨國報關單;訂貨單;倉單;廠家商品目錄、價目表、明細單;裝箱單;產地證書;商檢證書;安全證書及其它單證。
俄《關稅法》依據現行國際慣例,規定了商品產地國的確定原則為證明商品產地國,進口商應向俄海關提供商品產地證書。如產地為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時,應提供A型產地證書;如產地為獨聯體國家時,應提供CT-1型產地證書。此外,對受配額及其它措施限制進口的商品,對國際協定及俄國內環保、國家安全等法律有特殊規定的進口商品以及海關對產地有懷疑的進口商品均須提供產地證書。
按照關貿總協定承認的民族經濟保護權,俄《關稅法》還規定對某些進口商品征收反傾銷稅、反補貼稅和特別關稅。
除進口關稅外,進口商還應繳納海關手續費,目前為商品發票總價值的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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